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
  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
  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
  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
  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
  ,代行董事會職權。
  前項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以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不得超過四
  年。
  董事長、董事於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情形之
  一,且情節重大者,經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