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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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