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設立下列國民教育相關任務
編組性質之中心:
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心。
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四、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
五、教育網路中心。
六、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七、國際教育中心。
八、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
九、英語教育資源中心。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
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特殊教育相關
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並得依身心障礙、資賦優異之類別分別設立。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三、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
四、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六、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七、其他因特殊教育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
各該主管機關為落實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得指定特殊教育學校
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
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主管學校之校數,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數
中心合併設立為一中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依法律授權依據不同,分別規範三種類型任務編組之
中心。
二、第一項係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設立之中心,其中第一款之
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已有地方政
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之規定,第三款之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於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亦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
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規定;至於第十款所定,非屬第一款
至第九款名稱者,其設置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始得設立,其意旨
係為避免中心之設立過於浮濫。
三、第二項係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設立之中心;其中第七
款明定,非屬第一款至第六款名稱者,如為解決學生情緒行為問題所
設學生情緒問題行為專業支援服務資源中心等其他特殊教育之需要,
其設置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始得設立,其意旨係為避免中心之設
立過於浮濫。
四、第三項係依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設立之區域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
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任務編組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
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以為完備,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六、考量部分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校數不多,分散設立各中心恐
備多力分,不利整合之服務,爰於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將第一項國
教相關任務編組之中心及第二項特教相關任務編組之中心,數中心合
併設立為一中心,以收精簡及集中人力服務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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