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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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
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
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
    、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依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三、學習評量與應用規定評量的內容
    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爰修正
    第一項序文。又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三、學習評量與應用規
    定學習評量方式應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採用紙筆測驗、實作評量、
    檔案評量等多元形式,並應避免偏重紙筆測驗,將「多元評量」概念
    納入評量方式,教師可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分別或全部採用各種評
    量方式,並參酌課程綱要總綱肆、核心素養,與藝術領域及英語文領
    域課程綱要之陸、實施要點、五、學習評量規定,經逐一檢視前揭總
    綱與各領綱所列舉評量方式,因現行條文中實作評量尚缺「聽力測驗
    」及「鑑賞」,爰於實作評量增列「聽力」及「鑑賞」,以臻完備,
    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
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
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
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將現行條文所定「學習領域」,修正為領域
    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爰修正第二項。
四、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後段有關「補救教學
    成效」及後續應陳報主管教育機關之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新增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遞移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五、成績考查
  (一)平時考查: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特教學生平時考查評
        量表,隨時記錄學生學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
        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
        算。
  (二)定期考查:特教學生定期考查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會議研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
        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
        議共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