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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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7日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
  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