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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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
          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
          分別予以規範。
        2.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規定應由非營利幼兒園自訂,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形式、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
          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
          定之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
        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不得編列鐘點費。
  (三)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
        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目
          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報送時程:
         (1)公立幼兒園:
            A.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
              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B.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C.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
              費,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非營利幼兒園:
            A.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B.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
              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課後留園
          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