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
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
分別予以規範。
2.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規定應由非營利幼兒園自訂,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形式、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
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
定之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
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不得編列鐘點費。
(三)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
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目
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報送時程:
(1)公立幼兒園:
A.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
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B.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C.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
費,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非營利幼兒園:
A.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B.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
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課後留園
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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