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 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業小組 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