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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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
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
修正或調整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