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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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考核與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事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廢止 (現行法規)
  各機關對於工友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平時考
  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