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修正第二項,將原「省主管機關擬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 之規定,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