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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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
  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