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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現行法規)
第九條
本局設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決 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