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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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
  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
  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
  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