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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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8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80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一、為整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交通義警)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六)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三、交通義警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依實際需要,設交通義
      警大隊(隊)、分局設中(分)隊、小隊,分別冠以該警察單位之
      名稱,分受該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揮監督;並得設直屬中(分)隊
      ,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之指揮。
(二)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分置大隊
      (隊)長一人、副大隊(隊)長二人、中(分)隊長一人、副中(
      分)隊長二人、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一人,由該管警察局、分局遴
      選具有領導能力之優秀隊員擔任;其副大隊(隊)長、副中(分)
      隊長、副小隊長並得由警察人員兼任。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四)交通義警大隊(隊)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
      業務組組長兼任,大隊(隊)、中
      (分)隊置幹事若干人,除部分由有關警察人員兼任外,餘由隊員
      中遴任,辦理各該隊行政事務。
(五)交育義警大隊(隊)置顧問若干人,中(分)隊置指導員若干人,
      均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任。
(六)交通義警需具備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思想純正、品行優
      良、無不良嗜好、熱心公益、服勤盡職、儀表端莊等條件,由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局依其志願遴選。
四、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緊急事
      故、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義警服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和藹。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應排定勤務分配表,依表
      服勤。
(四)交通義警每月至少應服勤八小時。
五、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識,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
      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交通義警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帶)、反
      光袖套及交通指揮棒。
(三)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訓練不得穿用。
六、交通義警之訓練與召集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之訓練區分如左:
    1.基本訓練: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編成後實施,
      每人以不超過十六小時為原則,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
      中訓練,以一次完成為原則。
    2.常年訓練: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中訓練
      ,每次四小時。
    3.新進人員訓練: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交通義警應於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得於服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
      育。
(三)訓練、服勤之召集,由該管警察局、分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如
      情況急迫,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交通警察大隊(隊)、中(分)隊幹部會議,大隊部每三個月召開
      一次,中(分)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報。
(五)交通義警應召訓練或服勤逾四小時以上,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
七、交通義警得參加警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扱投保福利壽險。
八、交通義警因訓練、服勤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請領撫卹金
    或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給與全部醫療或指定公立醫院免費治療,由該管警察局報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處理或撥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一次發給殘廢補助:
    1.一等列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2.二等列給與十八個基數。
    3.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4.重度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5.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一次給與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一次補足死亡卹金基
      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
    並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卹金及殘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直市、縣
    (市)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事務管理規則所定工七級月支工餉為基
    數。
    交通義警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項各款
    之金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第二款殘廢補助,應發給交通義警本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死亡卹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九、交通義警之獎勵、懲處與考核依左列規定:
(一)獎助區分如左:
    1.獎章:依獎章條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2.獎徽:由省(市)警務處(警察局)頒發。
    3.獎狀、獎牌: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蹟者,由上級警察機關頒發
      。
    4.嘉獎: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如左:
    1.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核定。
    2.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交通義警之獎勵及懲處事蹟之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四)交通義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區建立考
      核卡紀錄,其訓練、服勤之優劣,每考核記分一次,不適任者,即
      予退隊;交通義警異動,考核隨之異動,繼續考核紀錄。
(五)交通義警大隊(隊)得自定公約,規定遵守事項,以發揚自治自動
      之精神。
十、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所需經費,由省(市)、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依業務需要編組交通義警大隊(隊
    )協助服勤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