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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西門徒步區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廣告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10月27日
第十四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 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