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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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廣告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10月27日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
  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