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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第六十九條(附鄰接建築物之防護措施)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 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 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