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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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
  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
  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
  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號用紅色雙線
  劃銷之。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
  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
  圖幅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
  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
  ,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
      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
      劃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黑色註記
      之,其餘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其伸縮率,平均配賦。
  五、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
      該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
      處。
  前項地籍圖已依第一百六十五條完成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得以複丈成
  果訂正數值化圖檔。
  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