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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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
  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