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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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
  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7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
  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
  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