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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加強遊藝場業、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近期(稽查人員未核派前)聯合查報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一條
為輔導管理電子遊藝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 ,特訂定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