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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 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