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 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