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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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0日 (現行法規)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
          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