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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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
      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
      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
      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
      優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