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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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
  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
  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
  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2.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廢止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
  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
  目如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
      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
      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3. 新北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廢止 (現行法規)
七、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及借用程序依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
    用申請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