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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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住宅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
延長之。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
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
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
視情況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