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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現行法規)
第十九條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 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