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風景區禁止左列行為: 一、生火、炊煮、烤肉、放生、狩獵、垂釣、聚賭、燃放鞭炮、喧鬧、 採捕動植物,但垂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採折花木、焚毀物品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 著物劃刻文字或圖形。 三、經營流動攤販。 四、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果皮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報經本府核定禁止之行為。 六、有關漁民於本島周邊作業另訂辦法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