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下 列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三、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