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
宜多植花木。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
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
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
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
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立法理由〕 一、明定殯葬設施規劃原則及公墓綠化面積比例。
二、樹葬之作法本身即有綠美化公墓之功能,因此,為鼓勵公墓多經營
樹葬,爰規定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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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
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
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
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
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
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明定骨灰之存放、墓葬及塔葬外之其他方式,俾利更符合環保及多
元化需求。
二、非墓葬之骨灰處理方式乃最能實現土地循環利用或重複利用,節省
土地資源之殯葬方式。為配合綠色矽島之建設願景,力求環境之永
續發展,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劃定海域或公園、綠
地、森林等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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