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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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餘土處理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7日 (現行法規)
  餘土依其產生源、土質及再利用方式,應申請許可後,於下列場所處理
  :
  一、依法設立之土資場。
  二、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碎解洗選場、水泥廠。
  三、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磚瓦窯廠或礦石加工廠。
  四、依法核准之土地改良。
  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需土工程。
  前項餘土產生源為公共工程者,由承包廠商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建築
  工程者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共同向本府建設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
  。
  前項申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