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土依其產生源、土質及再利用方式,應申請許可後,於下列場所處理 : 一、依法設立之土資場。 二、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碎解洗選場、水泥廠。 三、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磚瓦窯廠或礦石加工廠。 四、依法核准之土地改良。 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需土工程。 前項餘土產生源為公共工程者,由承包廠商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建築 工程者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共同向本府建設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 。 前項申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