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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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共同管道法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現行法規)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
  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立法理由〕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
  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共同管道內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所需之增、減壓設施、機房、
  台座等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設置者,各該管線事集機關(構)
  應自行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
  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
  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
      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
      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
  ,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