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
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立法理由〕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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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
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共同管道內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所需之增、減壓設施、機房、
台座等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設置者,各該管線事集機關(構)
應自行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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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
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
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
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
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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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
,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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