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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水道加蓋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水利法
中華民國72年12月28日
第七十二條
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 度,由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