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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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保有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
  ,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
  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序
  言所定省主管機關劃定山坡地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