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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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暨考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6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中央為辦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得就縣(市)政府施政
  計畫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及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
  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考
  核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
  定。
  前項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縣政府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並本公開及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對鄉(鎮、市)公所之補
      助辦法,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二、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
      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
      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
      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
      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
  三、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
      、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
      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二十五、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各機關預算中補(捐)助
        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擬訂規範據以執行。
3. 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十、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
    )及營業外(業務外)支出,應填具「各項成本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
    申請表」,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併年度決算辦理。但下列項目,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員額運用,應參照行政院訂定「健全機關組
        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用人費用
        1.基金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
          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
          給。
        2.各事業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
          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三)出國計畫應依各縣(市)政府自訂之出國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四)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業務)費用
        、服務費用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業務)收入
        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報由主
        管機關(局、室)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
        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主管機關(局、室)應予
        查明超支原因,若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六)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
        ,始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七)租賃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
  (八)捐助與補助:
        1.辦理捐(補)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
          配原則辦理,並對受捐(補)助單位執行捐(補)助經費加強
          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
          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須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
        3.補助鄉(鎮、市),如係未指定用途之補助款或鄉(鎮、市)
          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鄉(鎮、市)納入其預、決算辦
          理。補助鄉(鎮、市)經費,均應查明各受補助鄉(鎮、市)
          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前開補
          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基
          金;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基金補助,鄉(鎮、
          市)應即退還。
        4.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
          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定。各主管機關(局、室)對所屬
          基金辦理前述捐助業務,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九)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
        確屬業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
        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
二十六、基金用途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
            執行。
      (二)基金用途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基金設置目的及
            基金用途無關之項目,亦不得有浪費或不經濟之情形。
      (三)年度進行中,如確因正常業務之需要,必須辦理尚未奉核定
            之業務計畫,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
            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四)償還長期債務計畫: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償還長期
            債務之執行,準用第十四點有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五)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六)捐助與補助:
            1.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法規規定配合基金來源調整
              者,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可在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
              總額內容納。其需超出預算總額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2.補助鄉(鎮、市)、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及捐(補
              )助之分配原則、執行及考核事項,準用第十點第八款有
              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七)員額及用人費用、出國計畫、廣告及業務宣導費、員工服裝
            、租賃公務車輛及分攤(擔)項目之執行,準用第十點有關
            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業務計畫項下之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準用第十二點有關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規定辦
            理。
      (九)資本計畫基金辦理其主要業務範圍內之購建營建物,遇有未
            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併決算辦理。但其執行
            管控程式,準用第十二點有關作業基金購建固定資產之規定
            辦理。
      (十)資金轉投資及年度決算解繳縣(市)庫計畫之執行,準用第
            十一點及第十三點有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