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
)及營業外(業務外)支出,應填具「各項成本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
申請表」,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併年度決算辦理。但下列項目,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員額運用,應參照行政院訂定「健全機關組
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用人費用
1.基金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
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
給。
2.各事業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
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三)出國計畫應依各縣(市)政府自訂之出國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四)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業務)費用
、服務費用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業務)收入
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報由主
管機關(局、室)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
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主管機關(局、室)應予
查明超支原因,若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六)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
,始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七)租賃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
(八)捐助與補助:
1.辦理捐(補)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
配原則辦理,並對受捐(補)助單位執行捐(補)助經費加強
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
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須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
3.補助鄉(鎮、市),如係未指定用途之補助款或鄉(鎮、市)
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鄉(鎮、市)納入其預、決算辦
理。補助鄉(鎮、市)經費,均應查明各受補助鄉(鎮、市)
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前開補
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基
金;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基金補助,鄉(鎮、
市)應即退還。
4.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
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定。各主管機關(局、室)對所屬
基金辦理前述捐助業務,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九)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
確屬業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
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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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用途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
執行。
(二)基金用途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基金設置目的及
基金用途無關之項目,亦不得有浪費或不經濟之情形。
(三)年度進行中,如確因正常業務之需要,必須辦理尚未奉核定
之業務計畫,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局、室)審核後轉請主
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四)償還長期債務計畫: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償還長期
債務之執行,準用第十四點有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五)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六)捐助與補助:
1.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法規規定配合基金來源調整
者,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可在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
總額內容納。其需超出預算總額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局、室)審核後轉請主計室秉辦府函核定。
2.補助鄉(鎮、市)、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及捐(補
)助之分配原則、執行及考核事項,準用第十點第八款有
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七)員額及用人費用、出國計畫、廣告及業務宣導費、員工服裝
、租賃公務車輛及分攤(擔)項目之執行,準用第十點有關
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業務計畫項下之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準用第十二點有關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規定辦
理。
(九)資本計畫基金辦理其主要業務範圍內之購建營建物,遇有未
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併決算辦理。但其執行
管控程式,準用第十二點有關作業基金購建固定資產之規定
辦理。
(十)資金轉投資及年度決算解繳縣(市)庫計畫之執行,準用第
十一點及第十三點有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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