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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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0日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
  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
  後公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
  三個月訂戶數。
〔立法理由〕
  依朝野協商結論,第二項增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
  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