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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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第十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在地方僅直轄市、縣(市)有之,爰將
      第一項「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使臻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政府衛生處擬
      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刪除,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並將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修正為「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