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第十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在地方僅直轄市、縣(市)有之,爰將
第一項「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使臻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政府衛生處擬
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刪除,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並將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修正為「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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