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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第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學 校(班)或其他教育方案,其委託方式及程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