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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制定依據
1.
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一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分別掌 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各局得置副局長,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