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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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森林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
  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
  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
  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
  由撿拾清理。
〔立法理由〕
  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