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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0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五條
申請承購公有畸零地者應檢附新竹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 準規定書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