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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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制定依據

1. 獸醫師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具前條第二項規定
    資格之獸醫佐為申請人。
二、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置負責獸醫師一人,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
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
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