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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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
  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
  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
  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