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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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
      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
  四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
      ,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
      人。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
      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
      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
  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
  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