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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程序)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