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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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歷史建築登錄之審查事項,應設歷史
  建築審查委員會,由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當地學術機構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其中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歷史建築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
  列席,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