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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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促進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