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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第七十六條
各機關、學校為落實公產管理作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核,並報本府 備查。本府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複查。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