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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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
、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
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