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民營學校如下: 一、委建學校:本府無償提供土地,由民間團體或私人投資興建校舍、附 屬設備,其所有權應歸本府所有。民間團體或私人取得使用權及經營 權。 二、委管學校:本府委託民間團體或私人自行籌措所需之經費、人員及教 學設備而經營管理者。其向本府承租土地、校舍建物及教學設備之租 金,其標準由本府另訂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